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税〔2019〕46号文有关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发布于 2021-02-03 22: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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