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发布于 2021-02-01 10:07:30
【多选题】
A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B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C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D 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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