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甲应在5月5日前向乙交付100吨纯净水,乙应在5月5日前向甲支付价款。甲未履行交付义务,即要求乙向其支付价款,乙可以拒绝履行的依据是:

发布于 2021-09-27 12:32:58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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