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的规定,单位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取得相关收入的,对于尚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余额,不属其他货币资金。

发布于 2021-09-23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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