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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可以继续执行,执行后及时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
发布于 2023-01-06 16: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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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yun
2023-01-06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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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tzyj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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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继续取保候审。
2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3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4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可以监视居住。
5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6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协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当向其政协全国委员会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7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8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
10
对被宣告拘役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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