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苏价工[2016]189号文件规定,每户的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不允许跨年度,在计算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暂停时间时,应按客户在每个日历年内的暂停时间分别计算。

发布于 2021-01-26 12: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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