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于 2021-01-26 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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