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安机关备案。

发布于 2021-01-26 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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