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家具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2020年11月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型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5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延期付款利息6.4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成本价5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取得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8.2万元。
求:销售甲产品和乙产品、对外投资新产品的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及运费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企业11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发布于 2021-02-07 1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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