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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必须安排胜任人员实施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监理,并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586号文第48条)
发布于 2021-05-24 23: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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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50023
2021-05-24
别人的话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是不能左右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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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甜心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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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护人员不作业、作业人员可兼任防护”的规定。(107号文第17条)
2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586号文第2条)
3
已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应重新组织审查。(586号文第26条)
4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586号文第38条)
5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和B类部分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586号文第48条)
6
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586号文第88条)
7
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586号文第88条)
8
使用轻型车辆或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配合施工时,应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管理。(586号文第108条)
9
施工现场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586号文第19条)
10
营业线施工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586号文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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