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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第五十四条)
发布于 2022-06-15 02:26:22
【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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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慕斯
2022-06-15
每件事情都必须有一个期限,否则,大多数人都会有多少时间就花掉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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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第二十三条)
2
谈话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第二十八条)
3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三条)
4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五条)
5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其家人通报。(第三十八条)
6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3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第五十五条)
7
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第五十七条)
8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第九条)
9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可以参与复议复查。(第五十九条)
10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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