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主办券商送达如下文件()。

发布于 2021-05-08 18:29:30
【多选题】
A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B 定期报告全文
C 审计报告(如适用)
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审计报告(如适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点子文件;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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