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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解析:详见《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九条。
发布于 2021-05-08 1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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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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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当披露报告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并对股本变动及本报告期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进行说明。解析:详见《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一条。
2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应简要列示近一年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解析:根据《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试行)》第七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应简要列示近两年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
3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本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解析:详见《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三条。
4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同时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履行的程序,并说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解析:根据《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与关联方的交易结算及资金回笼情况,并说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解析:详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6
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中仅须披露本年度内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解析:根据《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七条,应披露本年度内及以前年度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7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并对期末持股前五名股东相互间关系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说明。解析:根据《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二条,应对期末持股前十名股东相互间关系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8
挂牌公司发生会计估计变更时,如果已经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则无须在年度报告中再次披露。解析:根据《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七条,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中重大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9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解析:详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10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挂牌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专项说明。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七条,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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