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应当至少每半年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十二)规定,挂牌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发布于 2021-05-08 18: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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