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时,主办券商应当负全部责任。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挂牌公司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如发现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发布于 2021-05-08 18: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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