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年度内,考核对象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企业纪律处分中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轻处分的,每起减单位1分;扣除违纪违规当事人5%至10%风险挂钩收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企业纪律处分中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重处分的,每起减单位2分;扣除违纪违规当事人20%至50%风险挂钩收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起减单位3分;扣除违纪违法当事人全部风险挂钩收入。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被司法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查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减5分。
发布于 2021-05-09 01: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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