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丙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
请分析:
1.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2.甲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
3.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4.如何确定本案的起诉期?
5.本案被告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未出庭,仅委托两名律师出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21-03-02 2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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