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系应于2015年9月入学的适龄儿童。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在附件中对2015年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进行了规定,并于当日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根据上述办法,顾某户籍所在地属于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施教区范围。顾某对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建邺区教育局的施教区划分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施教区划分行政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建邺区教育局的学区划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于 2021-03-02 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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