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备品充电的安全管理规定 1、针对不常用的充电设备在对其进行充电前至少放电 3 小时; 2、给设备充电时必须提前清除周围的可燃物,并使用相匹配的原装充电器进行充电,充电过程中不得使用该设备; 3、值班员对充电备品进行充电,需在值班员工作日志上记录各项备品充电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 4、充电过程中严格把控充电时间,杜绝电池过充现象,不得在高温、潮湿等不良环境下对设备进行充电; 5、在充电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有变热、散发异味、变形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逐级上报; 6、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拆卸设备。

发布于 2021-02-18 0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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