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遗失物品的登记要求如下: 1、如遗失物品为易腐失物,不登记《乘客遗失物品登记簿》; 2、值班站长或值班员在收到遗失物品后,必须会同拾得者当场清点实物,共同填写《乘客遗失物品登记簿》,对拾得物品的品名、件数等要素应按实物填写,顺序编号; 3、如遗失物品为“机密”、“绝密”等字样文件、居民身份证等特殊失物,在登记《乘客遗失物品登记簿》后移交驻站民静处理,并由接收人在“备注”栏内签字确认,并备注:已移交驻站民静。

发布于 2021-02-18 0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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