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的注意事项( )

发布于 2021-02-16 22:45:09
【多选题】
A 会计档案办理交接时,交接双方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B 会计档案中除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不作移交外,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是否移交给当地档案馆保管,应根据当地档案部门的规定,由县联社和当地档案馆协商决定。
C 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按规定造具清册连同案卷目录逐项进行清点核对,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交接完毕,信用社应留存一份移交清册,永久保管。
D 已满保管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县联社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以联社为单位造具“销毁会计档案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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