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简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豫银监发〔2017〕23号),银行在自贸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含专营机构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所在地银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片区所在地市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

发布于 2021-02-15 08: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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