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发布于 2021-03-25 03:15:52
【多选题】
A 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B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C 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D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E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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