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
发布于 2021-03-21 04: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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