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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发布于 2021-03-22 23: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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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地主
2023-03-22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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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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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但无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企业应将本单位等级最高的风险确定为重大风险并实施管控,其目的是明确自身安全的关注重点。
3
风险是否为重大风险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企业应结合自身安全风险特点确定重大风险清单,其目的是明确自身安全的失注重点。
4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5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6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7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遭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8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上一题)
9
从业人员在15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100人)
10
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遭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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