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工等人员。

发布于 2021-03-22 23: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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