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h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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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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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务合规审计职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作为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并非不可,首先,审计并非单一的事后监督机制,内部审计工作实际上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三部分,从国有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监督。制衡机制的角度来看,越来越强调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企业经营决策合法合规性,本身也是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所以,审计职能与法务合规职能合并,由一个部门统一履行,并非不兼容,相反,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判断的标准统一,其次,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实施意见之规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由董事长。具体分管,而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一大痛点是,合规汇报线的问题,如果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是职责合一的法务合规与审计部。部门负责人是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就应当由企业董事长,分管意味着中间不再设置其他分管领导,这无疑有助于企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借力解决常见的困扰。再则,如何处理好内控与合规的关系?两者的权责边界。怎么界定?普遍困扰着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能并入法务合规部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内控合规联动的目标,同时能比较容易的解决合规与内控工作之间的一部分争议问题,最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不仅有审计,还有纪检监察机构巡视巡察和监督追责等部门,所以即使抽出审计职能并入法务合规部门,共同组成第二道防线,也不会导致第三道防线的消失,依然能保持合规管理,三道防线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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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谱写“发展新篇”“改革新篇”“科技新篇”“党建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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