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证据制度上有着很大的差异。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是以“无罪推定”为基础的,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之前,被告应被视为无罪。而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则是以“有罪推定”为基础的,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之前,应视为被告有罪。
关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期。当时,英国的司法制度开始发生变化,从传统的宗教法庭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普通法法庭。这一变化导致了英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在19世纪初期,法国也开始进行类似的变化。在这个时期,法国出现了一位著名的法官——路易斯·德·博尔诺瓦(Louis de Beaune)。他提出了一种新的证据制度——“有罪推定”,并将其应用于法国司法实践中。这种新的证据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并逐渐成为了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