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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M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请问:此项货物损失应该由谁负担?

发布于 2024-09-29 09:53:44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M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承运人名称及相关事项。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交货条件,通常采用的是风险转移规则来确定损失的责任归属。

在FCA条件下,货物在卖方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时,风险就转移到买方了。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承运人名称及相关事项,导致卖方无法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从而导致了货物的损失。因此,这个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此外,卖方也应该对自己的货物管理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在备作出口的货物被火灾焚毁之前,应该进行相应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货物的安全。但是卖方并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避免损失的发生。

综上所述,此项货物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也需要卖方和承运人共同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双方应该通过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以确保今后的交易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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