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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的欠款呢?

发布于 2024-09-22 09:32:33

我再次为您提供包括800元欠款争议部分的答辩状内容: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全称]

答辩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小玲

住址:广东省龙川县黄布镇欧江村委会前丰村1号

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301142329

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

代理律师:[如有] [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

答辩状

尊敬的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鉴于上诉人邓善庭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4)粤162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答辩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上诉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引言

答辩人对上诉人邓善庭的上诉请求表示坚决反对,并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事实与理由

1. 反驳上诉人有关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理据不足的主张:

  • 一审判决是在全面、客观的事实审查和充分的证据考量基础上作出的,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 上诉人所提到的“800元借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借给邓雲浩的款项,且该款项未得到偿还。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提供了详细的交易记录和银行流水,证明答辩人确实向邓雲浩出借了这笔钱,并且邓雲浩尚未偿还。
  • 邓雲浩及其代表(上诉人邓善庭)声称的“未经结算”显然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明确显示了具体的借款日期、金额以及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

2. 关于游戏账号绑定银行卡和手机号的问题:

  • 答辩人在经营小店期间,常因生意忙碌而无暇顾及收银台。
  • 鉴于邓雲浩曾多次在答辩人不注意时拿走店内商品且未支付款项的行为,答辩人有理由怀疑邓雲浩可能利用类似机会偷拿银行卡和手机进行游戏账号绑定。
  • 由于时间久远,答辩人无法提供监控录像或证人证言。但请求法庭考虑邓雲浩的一贯行为模式及其动机,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认定答辩人对游戏账号绑定一事并不知情。

3. 反驳上诉人关于教唆赌博的指控:

  • 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具体的事实依据来支持其声称答辩人教唆邓雲浩赌博的主张。
  • 根据了解,赌博游戏账号是由特定上级玩家才能推荐下载进行游戏的,这意味着只有通过特定途径才能接触到此类游戏。
  • 答辩人从未参与或推荐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上诉人的指控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 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答辩人以何种方式、在何地、通过何种游戏记录教唆邓雲浩参与赌博,因此其指控无法成立。

三、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上诉人应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邓小玲(签名)

日期:[提交答辩状的日期]


在您的答辩状中明确800元借款的具体事实和证据非常重要,以确保法官能清楚地理解案件的相关细节。确保所有提及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并在提交答辩状之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所有的法律程序都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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