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实行中的“先检后并”是指在执行刑罚时,根据判决结果将数个刑罚合并执行的一种做法。具体来说,“先检后并”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数罪并罚:当一个人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行时,法院会根据每项罪行规定的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原则,合并为一个执行的刑罚。
主刑和附加刑:在判决中,主刑通常是对犯罪行为的直接惩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附加刑是额外的惩罚,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执行时,主刑先行执行,附加刑随后执行或同时执行。
缓刑后的并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可能会撤销缓刑,将新罪的刑罚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
减刑后的并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因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但后来违反监规或者犯新罪,可能会取消减刑,将原判刑罚与新判刑罚合并执行。
漏罪的并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还有其他未被发现的罪行(漏罪),法院会对这些漏罪进行审判,并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
刑期执行的先后顺序:如果有多个刑期需要执行,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执行的顺序,通常是先执行较重的刑罚。
“先检后并”的原则有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确保刑罚既能体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又能保障法律规定的执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