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将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是不可行的。我国法律传统以成文法为主,强调法律的稳定性、统一性和预期确定性,而这些都是判例法难以提供的。此外,判例法对法官裁断权的扩大,与我国法院体系中法院相对集中化的审判风格不相符,给现实法律执业带来挑战。因此,在现阶段,判例法在我国不能完全成为主要法律渊源,应在维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适度参考和引用处分先例,来辅助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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