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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严肃处分。()
发布于 2021-04-19 20: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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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豪、
2023-04-19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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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2
对公职人员的不同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3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不得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不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6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撤职或开除。()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9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0
严禁以谈话、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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