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中,办理移交手续时,列车应当编制客运记录应载明( ),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处理简况,以及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因时间来不及记明前述内容时,可在客运记录中简要记明日期、车次、下交原因,并必须在3日内向处理单位补交有关材料。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时,列车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

发布于 2021-04-24 03:12:17
【多选题】
A 日期、车次
B 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
C 职业、单位
D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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