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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合作分成业务是联通为开拓市场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通信类服务合作的一种商业模式,包括SP(服务提供类)、CP(内容提供类)、AP(应用提供类)、SI(业务集成商)。除AP类一次性买断项目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外,其余结算部分均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净额列收模式处理
发布于 2021-04-25 02: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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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小含
2023-04-25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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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Cheng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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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制度处-税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0.5(不含)以上的企业。
2
财税制度处-税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0.2。
3
财税制度处-税务-公司对新入网用户收取宽带服务安装费等应按照建筑安装服务9%计算销项税。
4
财税制度处-税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5
财税制度处-税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0.00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6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合同明确联通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如通过向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解决方案、自主实施和自主运营的一体化全服务项目),不针对设备单独约定销售价格,设备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且客户不能取得资产的实质控制权,该业务属于类型三:提供IT服务加融资出租设备。
7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ICT类型三为服务加融资出租设备所有权转移业务,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租赁金额,以合同记载的金额入账;如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各项服务和设备的单独售价或公允价值进行拆分;如确实无法拆分,全部按设备租赁确认收入。
8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新兴ICT项目类的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提供标准化开发服务的集成服务业务,包含IT服务业务、以项目形式提供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集成服务。
9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中国联通向客户提供服务加融资出租设备,以打包服务形式或设备租赁方式签订并约定客户分期付款,但业务实质含设备且设备的实质控制权发生了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0.7以上。
10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公司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统一为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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