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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发布于 2022-03-24 01: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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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帅
2022-03-24
时间顺流而下,生活逆水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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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国外引进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2
从国外引进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种植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三级审批。
3
种子、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4
种子、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到港后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5
种子、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6
从国外引进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在种子、种苗引进后,必须在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
7
对于在本市繁育的,用于试验、示范或者推广的农作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繁育基地所在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8
对于在本市繁育的,用于试验、示范或者推广的农作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繁育基地所在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产地检疫。
9
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农作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运。
10
种子、种苗或繁殖材料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出前向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存放地所在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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