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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发布于 2022-03-24 01: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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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hi163
2022-03-24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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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方可签发植物证书。
2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
3
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无需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但植物检疫机构要对其繁育的种子、种苗实施检疫。
4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5
试验、示范、推广的少量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无需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即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6
从国外引进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种植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三级审批。
7
种子、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8
种子、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到港后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9
种子、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10
从国外引进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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