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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观点展示202
过失的共同正犯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同时向丙开qiang,丙死亡(打野猪案) 事后查明,只有一qiang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qiang是谁打的
发布于 2021-03-02 2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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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y
2023-03-02
IT界扛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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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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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2
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主动 性,而非被迫性
3
例如,某日凌晨2时50分左右,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某手机店,用放在电动自行车储物筐中的铁锤砸破该店的落地玻璃门,潜入店内欲盗窃手机,因触发自动报警装置,王某匆忙盗窃3个手机盒逃离该店。数分钟后,王某发现所窃手机盒中仅存放有破旧报废的手机配件,并未窃得手机,遂又返回手机店查看情况。发现店内报警装置已无报警声,便于凌晨3时左右再度潜入店内继续盗窃。在店内经过一番查找后,王某发现店内的手机大多属于低端机型,即便盗窃后转卖也难以获得利润,于是决意待店主进货新款旗舰机之后再来实施盗窃行为,便转身离开该店。 [问题]如何认定王某两次盗窃行为的犯罪形态?
4
例如,猎人甲乙以为前方是野猪,商量道:“我们一起开qiang,打死野猪。”不慎打死了行人丙。能够查明,致命的只有一颗子弹,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对甲乙该如何处理?(打野猪案)
5
故意的共同正犯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同时向丙开qiang,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qiang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qiang是谁打的
6
故意的同时犯甲、乙没有意思联络,故意杀人,同时向丙开qiang,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qiang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qiang是谁打的
7
过失的同时犯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各自过失导致子弹飞向丙,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qiang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qiang是谁打的
8
例如(2018年主观题),林某、丁某欲共同教训保安武某,向武某腿部开qiang,但是武某腿部没有中弹,腹部中弹身亡。事后查明,只有一颗子弹击中武某腹部,但无法查明击中腹部的这颗子弹是谁射击的。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但是,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焦点问题是,就“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环节,是否构成共同正犯?
9
例1,甲教唆乙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没有去。次日,乙欺骗甲盗窃了。 例2,甲帮助乙盗窃,在墙外望风,实际上乙没有实施盗窃,而是回家睡觉了。次日,乙欺骗甲盗窃了
10
甲教唆、帮助乙自杀,乙是成年人,精神正常。甲没有欺骗或强迫乙自杀,没有支配力。乙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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