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2018年主观题),林某、丁某欲共同教训保安武某,向武某腿部开qiang,但是武某腿部没有中弹,腹部中弹身亡。事后查明,只有一颗子弹击中武某腹部,但无法查明击中腹部的这颗子弹是谁射击的。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但是,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焦点问题是,就“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环节,是否构成共同正犯?

发布于 2021-03-02 2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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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与谁同
知与谁同 2023-03-02
记住:你是你生命的船长;走自己的路,何必在乎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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