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高速铁路。路基地段线路防护栅栏( 桥梁地段为桥面最外侧 )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当接触网支柱在线路防护栅栏以外(桥梁地段为桥面最外侧)时,接触网支柱外侧( )(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m,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m)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2)普速铁路。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m(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m,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m)、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 )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发布于 2021-03-26 21: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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