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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各有志,自己的路自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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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①销项税额=260×13%+35×6%=35.9(万元)2.该公司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9+2.18÷(1+9%)×9%=4.08(万元),民航发展基金不得计算抵扣。3.业务④应缴纳的增值税=(8700-2200)÷(1+5%)×5%=309.52(万元)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260×13%-4.08×260÷(260+35)=30.20(万元)实际税负=30.20÷260×100%=11.62%>3%。因此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实际应纳增值税=260×3%=7.8(万元)5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60×3%+35×6%-[4.08-4.08×260÷(260+35)]+309.52=318.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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