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成立公司并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发布于 2021-04-19 23:04:15
【单选题】
A 公 安部门
B 燃气管理部门
C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D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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