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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行李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第十七条;行包记录分为货主页和存查页,由人工编制而成。
发布于 2021-02-11 10: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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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1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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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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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允许运行的信号但机车信号无法接码(车站固定W码股道除外)时,如何处理?
2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第三十五条;行包损失赔偿由集团公司负责。
3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第四十七条;车站内散落的零件、货底属于无法交付行包。
4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附件3;因交接不清,接收后发现的行包损失或办理差错,未能查明责任者,列交出方责任。
5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第十三条;拍发行包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行包损失速报”字样,多批损失时拍发多份速报。
6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第三十条;定责单位自下达“行包损失赔偿通知书”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不定责的,需更改系统列本单位责任。
7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第四十五条;行包损失调查和赔偿材料由处理单位自结案的次年1月1日起,保管2年。
8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附件3;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在开车后2小时内(如区间列车运行超过2小时无停站时为前方停车站)未拍发电报确认时,列接收方责任。
9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附件3;违反同一车内多批行包发生损失,编制两份以上行包记录,经查明其中一份属于伪编,则其余各份行包记录所涉及的行包损失不列编制单位责任。
10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第九条;行包损失款额10000元,为三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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