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李某于199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何某父去世,何某继承其父3间房。半年后,何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某甚为悲痛,引起早产,生下一婴儿,因不足月,两天后死亡,李某接连遭遇打击,一时心灰意冷,遂自杀身亡。李某死后,何某之弟弟与李某之母亲为李某办理了后事,对于何某留下的三间房,二人均提出应由其个人继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志们存在分歧,则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发布于 2021-04-02 05:16:28
【多选题】
A 本案中,何某所留3间房应由李某之母继承,因何某死亡后,该3间房一半归李某,一半由李某和婴儿共同继承,婴儿死后其遗产由其母李某继承,李某死后其全部遗产由其母继承
B 本案中,对何某所留3间房,何某之弟有继承权,因为何某之弟属于何某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C 本案中,何某所留3间房应由何某之弟与李某之母均分
D 本案中,何某所留3间房何某之弟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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