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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发布于 2023-04-14 04: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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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2023-04-14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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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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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2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5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6
复议机关在进行现场勘验时,现场勘验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7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现场审查。
8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9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0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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