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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发布于 2023-04-14 04: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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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2021
2023-04-14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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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ulang_2007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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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特殊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2
复议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3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6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7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8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9
复议机关在进行现场勘验时,现场勘验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0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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