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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复议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发布于 2023-04-14 04: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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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短
2023-04-14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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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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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因行政复议已经开始,所以不能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可以另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复议期间,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会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需要第三人参加后进行行政复议。
3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4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为为共同被申请人。
5
在特殊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6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7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8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9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0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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