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资产管理办法(2020版)》规定,在抵入.持有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于 2021-09-10 22:53:08

A.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B.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C.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

D.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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