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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发布于 2022-03-13 21: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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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78
2022-03-13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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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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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2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不许个人保管。
3
在某些情形下,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4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实用及相关原则确定。
5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6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工作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7
警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8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及时销毁。
9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各级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0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设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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