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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各级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发布于 2022-03-13 2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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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樽还酹江月
2022-03-13
生命就是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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喃哥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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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2
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3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工作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4
警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5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及时销毁。
6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设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
7
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8
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的情况进行检查。
9
对违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10
不按《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罚,并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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